山西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力争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2日
央广网太原2月1日消息(记者岳旭辉 贺威通)“刚刚闭幕的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说道,开发区建设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共10章41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山西省实际,将条例调整的范围限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关键。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并赋予其八项职权。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精简或者剥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使开发区管理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经济服务。
开发区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入区企业的发展效能和开发区的整体竞争力。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将开发区近几年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如“三制三化”上升为法规;并要求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为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作了规定,以更加灵活的机构设置和薪酬体制吸引人才,提高办事效率。
产业发展是开发区的重要发展职能,开放合作是开发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禁止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类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向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招商引资目标。
赵建平说,山西省开发区发展在开放合作方面存在短板,要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需要开发区先行先试。条例通过规定招商引资的开放合作力度、跨区域合作机制、外商投资待遇等内容,形成提升开放合作的“组合拳”。